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12时12分许,被告刘*驾驶湘b******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平汝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81km+300m路段时,车辆与前方由被告邓*驾驶的湘b******号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湘b******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原告刘*等四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及湘b******号轻型普通货车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在过度疲劳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等四名乘客、被告邓*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当日被送至株洲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176日。2016年10月31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运动功能障碍;右内踝撕脱性骨折,右踝关节运动功能障碍;左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足...(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