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与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2月4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褚**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财富国际nb1-28号商铺,成交价485156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日付清全款。合同还约定了出卖...(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