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0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购买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e区e-**号楼**单元****室住宅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如卖方逾期交房,则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直到2016年11月7日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万年公司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王**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