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58436.99元,利息42911.69元(欠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3日,以后续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信用卡费用共计10159.87元:包括滞纳金8838.46元、分期手续费1321.41元;以上费用合计:111508.5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
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
二、持卡人:李**。卡号:522...(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