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3452.2元,其中:医疗费1902.2元、伤残赔偿金100514元、护理费43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轮椅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64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8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护理费变更为: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00元/天×27天=5400元,2、出院后的护理费按每天200元计2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变更为100元/天×27天=2700元;鉴定费变更为1523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患有肠疝到被告处就医,于2019年10月2日进行肠疝手术治疗后发现左脚无力活动,医生于2019年10月**日进行ct检查后诊断意见为蛋白质变性、脑萎缩,左脚无法活动为心理因素导致,被告医务人员对于明显的非常规情况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在原告女儿李*英于2019年10月7日第二次要求下,被告医务人员检查后确认为脑梗死。此时该疾病由于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原告八级伤残。原告子女要求转院进行治疗,被告拒绝转院要求。2020年1月14日,在原告及家属强烈要求下,被告被迫同意原告转院到粤北人民医院治疗。
本纠纷申请医调委调解,医调委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及其医...(本文书还有6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