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男,196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男,196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上诉人审)陈**,男,196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6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关*因与被申请人陈**、陈**、扬四海,原审被告李**、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一)被申请人杨**、陈**、陈**不是本案适格的一审原告,本案争议的承包费用应属于永城市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荣盛公司)。1:根据一审2021年9月22日庭审笔录内容,陈**陈述“我参与是因为他们运营不了了,荣盛公司除陈**是股东之外还有其他股东没有登记在档案资料内...(本文书还有4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