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山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丰泽分公司(下称:山水校车公司)与被告泉州常春藤爱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常春藤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水校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春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水校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校车租赁合同》;二、判令常春藤公司立即向山水校车公司支付未付的租金575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判令常春藤公司立即向山水校车公司支付违约金86250元;四、判令常春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1日,常春藤公司与山水校车公司签订一份《校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常春藤公司向山水校车公司租赁一辆**座专业国际校车,租赁期限自20...(本文书还有2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