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桂姿因与被上诉人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桂姿上诉请求:一、请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江**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并保持较高车速行驶,在看到上诉人欧桂姿及饲养的黄狗在路边,没有采取减速等任何措施,之后看到黄狗经过其车旁时紧急刹车,江**从车上摔到地上,摩托车上的零部件刮伤被上诉人左*,导致其受伤,说明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江**已脱离摩托车,此时,江**从驾驶员转换为事故车辆的受害者(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本文书还有3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