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lao,chinme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向刘**偿还借款本金1354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2.改判李*无需向刘**支付律师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其与刘**素不相识,双方对借款事宜从未进行协商,且刘**在未对其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情况等做过任何了解或考察的情况下,就向其出借15万元明显有违常理。刘**利用其急需资金,与其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5万元,但其实际只收到138300元,且额外向刘**支付了13700元。刘**隐瞒收取砍头息、已收利息等事实,仍以借款本金15万元计算利息,涉嫌虚假诉讼,利息与律师费不应得到保护;二、办理抵押登记产生的抵押登记手续费1100元,虽然票据显示的交款人是刘**,但实际该款项由其支付。2021年1月13日,其向刘**支付的2900元为偿还款项,并非抵押登记手续费。
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5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