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陶**、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陶**、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陶**、刘**赔偿陈*损失4561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陶**、刘**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日下午4点左右,陈*所有的×××号玛莎拉蒂牌汽车、陶**驾驶的×××号别克牌汽车以及刘**所有的×××号吉利牌汽车均停靠在椒江***小区北门(中山广场附近)。因路边的树木倒塌压住了陶**、刘**的汽车,陶**、刘**搬移树木,但在搬移过程中,砸到了陈*的汽车尾部,造成了陈*的汽车刮擦。事后,陈*要求陶**、刘**赔偿,陶**、刘**予以拒绝。综上,陈*认为,陶**、刘**搬移树木砸到陈*车辆造成刮...(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