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杜**(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霞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刘**,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截至2021年4月11日的欠款120970.16元(其中本金90333.88元、零售利息4208.93元、分期手续费8067.95元、违约金18359.4元),并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第一,被告认可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情况属实,但不认可欠款数额,经被告统计共有六笔分期,尚欠款项合计98391.91元。第二,原告诉状中称“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与事实不符,被告开卡使用后,一直按期偿还,后因...(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