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沙子,经2021年5月7日结算欠原告货款189900元,2021年11月22日结算欠原告货款68700元,被告并当日出具欠条,合计欠原告货款258600元,之后被告偿还了原告62600元,下欠19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瞿**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鲁**下欠瞿**货款196000元鲁**抗辩主张他已还了原告72600元,其中有10000元从时间上看是结算前偿还的,本院对该10000元不予认定,应认定被告已偿还原告...(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