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黎*(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霞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刘**,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截至2020年11月26日的欠款81554.41元(其中本金65923.83元、零售利息7447.71元、分期手续费639.6元、违约金7543.27元),并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请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有误,具体理由如下:1、本金计算有误。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65923.83元,被告认为计算有误。2019年12月21日被告和中信银行总行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还款约定总金额68348.67元(含2019年6月逾期至2019年12月达成分期协议违约金629.48元、分期手续费3777.2元、零售利息4293.54元),被告于2019...(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