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霞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截至2021年3月19日的欠款130250.46元(其中本金107087.99元、零售利息10591.52元、分期手续费5808.15元、违约金6562.8元、年*200元),并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答辩称:被告要求停息挂账、停催、重新分期、减免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等。被告认可201...(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