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霞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刘**,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截至2018年5月26日的欠款5896.31元(其中本金4606.26元、零售利息776.84元、违约金513.21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认可账单金额。原告提交账单与被告自己打印账单相比,多了1600多元的费用。且原告收了被告3599元...(本文书还有1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