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海南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根据保险合同,太平洋财险海南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朱**在本次事故中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2.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并非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属于本案当事人。朱**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就索赔问题向朱**争取过意见,故保险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关于事故与责任承担的认定正确。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一审案件开庭前提出,现一审判决作出后,其提出管辖权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尧山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水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1.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并非旅游合同纠纷。山水公司虽然与朱**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但本案所涉漂流项目系亲身体验项目,并非山水公司全程陪同、时刻提醒注意安全并负责讲解的项目,山水公司已将朱**送至项目体验地,对朱**在漂流项目中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尧山公司在太平洋财险海南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本案受伤的第...(本文书还有5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