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台县济公宝斋艺术品销售中心与被告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104.9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项目内部工序承包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桐柏岭脚村天台山大瀑布景观工程epc总承包(一标段)工程项目中游客中心桥及停车场处的石栏杆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工期为2020年1月20日前完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独立核算,合理上缴。合同约定该项目工程结算款由工程发包人支付到被告账户,然后由被告核算后拨付给原告。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2020年6月3日,被告方项目经理王*峰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经计算,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936384元,...(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