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环保公司)、巴彦淖尔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内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丁**,被上诉人某某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23)内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某某环保公司向韩*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53244元并支付利息,某某(集团)公司在欠付某某环保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某某环保公司、某某(集团)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韩*不是项目中全部土建工程承包人的认定错误。2018年4月26日,韩*与某某环保公司签订的《个人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五条备注有《个人劳务承包合同b》,结合韩*提供的2020年4月某某环保公司的《结算书》其中“结算总价”土建部分,结算报价829017.09元,2021年8月3日《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某某(集团)公司《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审定金额为715274元,以及某某环保公司的某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万*,商务销售经理虞某某的证词证实,韩*作为垃圾场项目土建部分的唯一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工程造价为715274元。并帮助某某环保公司施工了部分非土建工程,价值87970元,以上...(本文书还有6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