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1、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关于用砖顶账的事实,早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2民初****号卷宗显示,且送砖人也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阐述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用砖抵账,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与上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2民初****号卷宗认定事实也相违背。另外,关于顶账多少的问题,上诉人在原卷宗也进行客观陈述和合法的举证。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偿还被上诉人3万元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关于上诉人2013年出具的欠条效力,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被上诉人在明知出具是欠条的情况下,其在本次诉讼主张权利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不超时效,更没有对诉讼时效是否超出的问题进行任何的回应和解释...(本文书还有5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