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图们市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公司”)、第三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农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扈**,被告富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第三人延边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富阳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101000元(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4年6月6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办理产权证为止);2.确认富阳公司与延边农商行关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号嘉骏花园**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95.56平方米房屋签订的抵押合同部分无效,并判决富阳公司和延边农商行为周**办理房屋涂销抵押手续;3.富阳公司协助周**办理位于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号嘉骏花园**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95.56平方米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4.富阳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