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截至一审审理结束时,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未出生效裁定,其仍为有效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文字显著识别部分“天禧”与引证商标文字显著识别部分“天喜”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整体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某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经审查予以确认。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