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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被告吴**、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博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3
  •  
  • 【案例概要】

    原告徐**与被告吴**、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祁志杰、人民陪审员邹*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1123.4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6日原告所有的位于博乐市二阶台平安巷的房屋突然墙体开裂,地基下沉,持续至8月19日房屋已经明显倾斜,门窗已变形。原告将离自有房屋向北三、四米处经现场开挖,见到该管道有三通,三个接头,水流从接头处往外冒水,原告向博乐市公证处申请保全。后发现是由二被告水管接头处漏水造成原告的损失。

    被告吴**辩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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