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吴**、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祁志杰、人民陪审员邹*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1123.4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6日原告所有的位于博乐市二阶台平安巷的房屋突然墙体开裂,地基下沉,持续至8月19日房屋已经明显倾斜,门窗已变形。原告将离自有房屋向北三、四米处经现场开挖,见到该管道有三通,三个接头,水流从接头处往外冒水,原告向博乐市公证处申请保全。后发现是由二被告水管接头处漏水造成原告的损失。
被告吴**辩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