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装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君、张**、人民陪审员岳宏伟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秀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书记员孟*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6月14日、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被告辛**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阳光装饰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1份装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天宝美食街**楼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合同价280000元、并约定了装修内容、付款方式等。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未支付相应装修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69860元、利息9780.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辛**反诉并答辩称,2012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1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进行店面装修,双方约定由原告设计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2月15日。但原告在2013年3月才通过设计院作出设计图纸,在2013年3月7日才到消防局进...(本文书还有4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