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及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0000元及利息700元(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孟**为被告秦**运输石头,因被告无力支付运费,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付。
被告秦**辩称,对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于2016年2月5日上午出具欠条,于当日晚上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20000元,运费已经支付完...(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