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艾比湖湿地保护局)与被告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比湖湿地保护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比湖湿地保护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艾比湖湿地保护局与被告陶**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艾比湖湿地生态保护恢复和发展可持续绿色产业项目合同书》为无效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陶**将涉案项目土地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陶**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艾比湖湿地保护局与被告陶**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艾比湖湿地生态保护恢复和发展可持续绿色产业项目合同书》应为无效合同,该涉案争议项目履行地为保护区核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