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与被告博乐市德嘉室内装修事务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委及其托代理人王*、被告博乐市德嘉室内装修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装修款38000元;3.赔偿原告违约金50×160天=8000元(暂定2016年6月7日-11月7日);4.赔偿原告因未完成装修导致婚礼延期而支付的酒店宴席定金、婚庆公司定金9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原、被告达成《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以7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博乐市世纪华庭**号楼**单元**室的楼房承包给被告装修,合同约定被告分三次付清装修款,第一次为开工前三日支付45000元,第二次为...(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