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张*诉被告李*2、李*3、李*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其与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李*2、李*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李*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791元,支付租房费用每人每月333元,支付护理费每人每月2940元,合计每人每月5064元;判决三被告平均分担原告方日后医疗费支出;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各被告系原告子女。原被告现已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经常服用药物,原告张*患严重疾病,曾于2021年做手术一次。二原告在农村老家已无能够居住的宅院,自2008年从农村搬来赤峰市里租住在***小区,自行吃住。因原告方年龄越来越大,日常生活也需要长期有人照料,各子女对于赡养问题,意见不统一,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以及提供必要照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李*3辩称...(本文书还有4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