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周**与被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周**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何**,被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拖欠的工程款605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32454.89元(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以60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4年4月18日起的利息损失,以60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牡丹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