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被告人苏某哲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密码、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他人,并提供验证码,帮助到银行取现,非法获利3000元。经审计,苏某哲银行账户共计转入370579元,转出335432.15元,转账差额35146.85元(该差额及孳息已被浚县公安局冻结);其中,通过atm自助取款机取现40000元,苏某哲通过柜台取现94900元。经查证,其中90000元系诈骗资金。
2022年11月17日,被告人苏某哲经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哲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哲的供述和辩解
2022年10月18日,苏某哲在微信群看到有人发用银行卡做流水转账给高额报酬的广告,苏某哲为挣钱加上对方好友,对方称可以给苏某哲百分之一的报酬,即用苏某哲的银行卡转一万...(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