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3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1.5%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暂定1108836.67元(计算至2024年6月13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借款本息共计1708836.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1日,被告朱**因经营周*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原告当天...(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