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锡伟冠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冠公司)与无锡市五源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锡仲裁字第12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五源公司应向伟冠公司支付货款675047.50元、仲裁费12990元、公告费1600元。因五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伟冠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五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但五源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五源公司有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五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1月4日进行了轮...(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