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诉被告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单**、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被告声称其在南京东方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有关系,能*原告在该公司取得出租车承包经营权,原、被告遂于2012年11月17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东方公司为原告租用出租车经营权;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4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若被告不能完成服务事项,应全额退还服务费。双方口头约定,购车款由原告另行支付。原告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被告服务费3.5万元,2012年12月19日又支付被告服务费5000元。原告依照被告的指示,于2012年12月4日支付...(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