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黄*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因本案需以另案裁判结果为依据,本案依法中止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与人民陪审员李*仁、彭*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6日、2016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戴芬担任庭审记录。第一次开庭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马**、被告(反诉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反诉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3日签订一份《湖南株洲神农太阳城购物中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原告承租的该购物中心南座**层a134b号商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期限、服务范围、费用收取、违约责任...(本文书还有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