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某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52073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禹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了火灾因电线起火造成,用电线路运营和维护的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某某供电公司承担。因此,某某供电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不是火灾的引起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刘**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上诉人的车辆没有在车位停放,东**。上诉人的车辆是南北停放,车辆也未预留联系电话,交...(本文书还有4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