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丰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3)粤1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某某园公司无须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03575.3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要求某某园公司向洪**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03575.37元,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涉案房屋不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或与之相类似的影响洪**居住和使用的重大房屋质量问题。洪**明知涉案房屋为样板房,精装修可能出现正常折旧或合理损耗,其所称的问题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并且某某园公司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某某园公司无需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首先**房屋的核心功能是居住安全。根据合同附件十一第五条第4款的约定,只有涉案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存在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某某园公司才需要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然而房屋本身已经竣工验收,且无证据证明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洪**要求某某园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责任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其次,洪**明知涉案房屋为样板房买卖,精装修可能出现正常折旧或者合理损耗,同意按照现状交付,保证其不向某某园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或者主张任何权利。在某某园公司按时发出收楼通知后,其以涉案房屋存在相应的折旧或者合理损耗,主观认为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拒绝收楼,要求某某园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同时若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那么涉案房屋即使为样品房,在展览...(本文书还有6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