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项*(兼被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1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的利息1115.44元,合计392115.44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4日,二被告与原告订立《小微快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额度借款391000元,期限自2023年4月...(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