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1319.6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91.18元(以本金21319.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2023年12月9日为691.18元(本金21319.36元x3.45%/365天x343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被告罗**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意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在2021年12月份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借款,借款金额10750元,还通过支付宝花呗分期的方式在2021年12月20日给其借款,分期金额3000元,每期偿还522.50元,分6期,总计偿还金额3135元...(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