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工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某工贸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韩**,被告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带料加工协议》;2.返还原告所有的“筛破排矸一体机”一套,如不能返还,按设备价值70万元予以赔偿;3.判令被告支付设备使用费42万元(参照案涉协议约定的设备闲置损失保障金每月2万元计算,暂从202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2日止;之后费用从2023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返还设备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郭**等人通过倾心研究、实务操作及生产实践,制造了“一种自磨自破滚筛”设备,并于2018年2月6日取得了该设备的发明专利权。后原告自主研发了以“一种自磨自破滚筛”为核心部件的“筛破排矸一体机”(主要部件含wd6121...(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