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昌大学某某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某某附院)因与被上诉人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4)赣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附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附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4)赣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某某附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饶**147182.16元,依法改判某某附院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减少赔偿65046.59元(即147182.16元-(141313.51元*56%+3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饶**承担。事实和理由:饶**属于高危妊娠,因子宫破裂导致两个胎儿不良结局,系自身疾病的转归,并非某某附院医疗行为导致子宫破裂。医生在饶**怀孕28周+和34周+开具了两次入院卡,反复提醒子宫破裂风险,尽到告知义务。第一次饶**听从了意见入院,但是后不愿住院而出院。第二次再次开具出院卡,但是其等了一周*发动才入院。34周+未收入院没有违反规定。2022年11月22日03:12饶**入院,医生立即决定了手术。在手术前准备工作中,03:12出现胎心变化,03:35患者入手术室,03:50剖出一婴儿阿氏评分1分(心率1分);03:51剖出一男婴(已死亡)。疫情期间,医护人员协调存在欠缺,但是全力进行抢救,符合医疗常规。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了客观性、科学性原则,认定某某附院承担主要责任,归责过重。一审法院在采信该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某某附院承担90%责任,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饶**答辩称,一审法院金额计算正确,判决医院一方承担的比例恰当,与其在医疗行为上的过错相一致。饶**全程在某某附院做的产检,一切需要做的检查项目、要不要住院、要不要促肺针都是完全由主治医生确定的,直到最后一次产检,孕妇和胎儿都是非常健康的。问题就...(本文书还有7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