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7时30分,欧**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邵阳市双清区红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双清路路口地段时,将行人黎**撞倒,致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对此作出第43050*****6002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欧**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黎**不承担责任。被告欧**驾驶的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罗**名下,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在人保财险广州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特别约定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原告黎**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共用去医疗费32895.4元。受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的委托,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2日对黎*...(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