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费,暂计85796.39元,后变更诉请为31548元(暂不主张护理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4日5时45分许,被告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黄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紫金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黄河路自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逸。经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第41062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浚县某某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侧眼睑裂伤、左侧开放性面部损伤、左侧腓骨骨折、腓...(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