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县某某局、原审第三人濮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因濮阳县某某局原因导致案涉工程长期停工430天,时间节点分别为:2012年5月5日至2012年6月18日,迟延开工44天;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8月14日,停工57天;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12月8日,停工117天;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7月7日,停工211天经远东某某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为466947元;经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工程停工期间的损失为393872.03元,合计860819.03元(详见附件)两份鉴定报告确定的金额扣除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7月7日期间的机械设备停滞费103698.05元后,剩余757120.98元均是刘**的实际损失结合刘**一审提交的第七组证据,两份鉴定报告确定的损失均是停工期间刘**的实际损失,...(本文书还有4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