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正阳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诉讼代理刘**、被告正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正阳某某********偿还下欠的保证金150,000元;2.请求被告正阳某某********支付150,000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按同期lpr利率(月利率3.4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当庭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正阳某某********偿还下欠的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为了正阳某某酒店的建设,原告徐**借用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为该酒店的弱电安装工程施工。2016年10月30日向正阳县中宝元某某有限公司交纳弱电保证金伍拾万元。后因...(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