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以下简称某行巫山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决谭**赔偿误工费、银行利息、手续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0元。事实及理由:谭**误将资金汇入夏**银行账户,虽然夏**的确欠某行信用卡的资金和利息,但某行巫山支行曾经承诺夏**可以减免部分利息,故谭**错误汇款后实际上亦给夏**造成了损失。本案应由夏**与某行巫山支行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谭**还应赔偿因其错误汇款给夏**造成的损失。
被上诉人谭**二审辩称,对夏**要求由其与某行巫山支行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的上诉请求无异议,但是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夏**与某行巫山支行负担。夏**提出的要求谭**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行巫...(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