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赤峰市明源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李*,被告赤峰市明源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4年1月扣发工资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10月21日入职被告赤峰市明源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被告公司明源御景项目营销工作,工资为20000元/月,销售提成为总销售额的万分之五。2024年1月30日原告离职,在此期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2月7日发放2024年1月工资,但被扣发工资15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人事、现任销售负责人沟通无果。...(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