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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彭**与被申诉人广西容县杨*镇四端水电站理事会、甘**、原审被告何德良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3-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蒙**,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土地开始承包时,陈*户共六人[陈*之母李**、大哥陈*1(已故,其妻欧某1、儿子陈*谕)、大姐陈*2、陈**、陈*3]以李**为户主承包了北流市新圩镇某村4.11亩责任田。200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时,陈*户继续承包4.11亩责任田。2008年1月31日欧某1、李**与杨**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书》,把陈*户承包的位于某村变电室南面、某村至新圩大路东面的一块面积1.57亩责任田出卖给杨**。该块水田的四至界址为:上为水圳,下为杨*德田,左为杨*文屋,右为水圳。2009年9月1日陈*以杨**和欧某1为被告起诉到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土地出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杨**退回侵占陈*户的责任田1.57亩。经法院调解...(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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