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勇与被告杨**、郑****房**、博乐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杨**、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乐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价值1,865,455元,并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鉴远咨询服务评估费50,000元整;以上合计:1,915,45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0日02时02分许,博州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博乐市南城区锦绣路公墓旁雪绒花网套加工厂起火。博乐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博市消火认字(2023)第****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01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博乐市雪绒花网套...(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