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李*1因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明,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吴*、李*2、李*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沪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1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1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李*2对上述第一...(本文书还有2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