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林)与被告兰*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以下简称安宁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安宁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园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园林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861191.31元(具体以鉴定为准)及利息109730.16元(以861191.3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的利息共计109730.16元;并继续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告中标被告所属的兰*市安宁区森林植被恢复工程施工项目,并...(本文书还有2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