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兴公司”)诉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瑟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兴公司诉称:张*自2015年4月21日入职展兴公司处,于2015年8月4日9时在展兴公司车间操作裁板机时锯伤左手食指,治疗后于9月23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2015年10月21日,张*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向展兴公司提出工伤待遇赔偿及停工留薪工资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赔偿,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张*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展兴公司企业其他员工均与展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唯独张*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故展兴公司不同意向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为维护展...(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